泰国坠崖孕妇案引发跨境司法争议,最高法首次披露跨国视频庭审背后的法律博弈细节。
北京10月27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因正在泰国服刑,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远程参与庭审。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亦出庭应诉。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俞某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身在境外且处于外国监狱羁押状态,如何实现有效送达、获取当事人陈述、组织远程庭审,成为案件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这一系列程序难题不仅考验着我国司法机关的涉外协调能力,也凸显了跨境司法协作在新时代民商事审判中的现实意义。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与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本案受理时,被告尚未委托代理人,因此前两种方式成为唯一选择。
尽管我国与泰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可通过司法部请求泰方主管机关协助送达,但该路径需将文书翻译为泰文或英文,并经多层转递,耗时较长且流程复杂。相比之下,由我驻泰国大使馆直接在探视过程中送达,无需翻译、无需经泰方执行机构中转,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使馆送达方式,成功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等送交俞某某本人。
这一做法体现了我国外交与司法协同机制的实际效能。在没有明确国际条约支持的情况下,依靠国家间基本的领事沟通渠道完成司法任务,既遵守了接受国法律秩序,又保障了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外交护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关于如何向境外服刑人员取证,法律并无统一操作模板。虽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赋予领事官员一定的取证权,但具体实施仍须尊重接受国国内法。中泰条约并未明确规定领事可在探视期间制作询问笔录,因此必须事先征得泰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协调驻泰国大使馆,主动与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其是否允许使馆人员在探视过程中对俞某某进行询问并记录。令人欣慰的是,泰方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对司法合作的理解,给予了积极回应,同意使馆工作人员在监管环境下开展问询工作。
此后,我驻泰国大使馆多次前往监狱探视,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财产分割意愿、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询问,并形成多份笔录带回国内,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参考。这种“外交+司法”联动模式,极大提升了跨境取证的可行性与合法性,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最引人关注的环节莫过于远程视频开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规定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但未明确允许跨境视频开庭。同时,目前尚无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作出规范。这意味着,此类庭审必须在充分尊重对象国主权和监管制度的前提下谨慎推进。
考虑到俞某某身处泰国监狱,行动自由受限,技术条件也受制于监所管理规定,能否实现视频连接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依托外交渠道,委托驻泰国大使馆与当地监狱深入协商。泰方在评估安全风险和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表现出高度的合作意愿,不仅同意安排视频连线,还就使用平台(如Zoom)、时间安排(兼顾中泰时差)、隔离环境设置等细节提出建设性建议。
更值得注意的是,俞某某本人对是否参与庭审一度态度反复,情绪波动较大。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与驻外使馆多方联动,持续做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其自愿、理性地参与到庭审过程中。9月26日上午11时许,南京秦淮区法院成功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清晰回应法庭提问,整个过程画面稳定、语音流畅。约30分钟后,其完成陈述并退出连线,庭审继续进行至中午结束。
这场跨越国界的庭审,不仅是技术意义上的突破,更是司法文明的一次彰显。它表明,在尊重他国法律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法院有能力通过创新方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即便一方身陷异国牢狱,也不意味着其诉讼权利可以被忽视或剥夺。这正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体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可参与的方式实现。
本案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随着人员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呈上升趋势,而当事人滞留海外、尤其在押情形下的司法应对仍属薄弱环节。此案的成功处理,展示了我国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日趋成熟的制度设计与执行能力。
更重要的是,它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无论中国公民身处何地,祖国始终是其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从文书送达、境外取证到远程开庭,每一步都凝聚着司法、外交系统的高度协同与专业担当。未来,我们期待更多类似的机制化探索,推动形成更加高效、人性化的跨境司法服务网络,让公平正义真正无远弗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