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识之名:重新定义‘危害人类罪’的全球挑战

以共识之名:重构危害人类罪的全球新规则

中方 危害人类罪 定义 共识 国际

中方主张危害人类罪定义应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维护国际法权威与公平。

   新华社联合国10月14日电,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14日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危害人类罪”议题会议上表示,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基于全面、充分考虑各国实践,最大限度地形成国际共识。

   耿爽表示,危害人类罪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严重罪行,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适用标准。然而,近年来这一概念屡被政治化,成为某些国家推行自身利益的工具。一些国家热衷于将“危害人类罪”的标签强加于他国,却对自身及盟友存在的大规模、系统性侵犯人权行为视而不见,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国际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方应共同努力,反对将危害人类罪政治化、标签化的行为,维护国际法治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耿爽说,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往往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维护国际关系稳定,避免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内政、武装侵略之实,《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有必要突出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体现尊重国家官员依国际法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等习惯国际法规则。他同时强调,开展打击危害人类罪国际合作应尊重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差异,展现灵活度和包容性。

   耿爽表示,经过几年的艰难磋商,联大第79/122号决议决定于2028年启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的缔约进程。中方表示将继续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相关准备工作和谈判。缔约程序是由各国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立法过程,应充分尊重各国的利益与关切,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探讨具体的缔约安排。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可在进程中发挥辅助作用,但其职权和活动必须与打击危害人类罪密切相关,同时不得损害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核心利益。 从当前国际局势来看,推动此类公约的缔约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应对危害人类罪行。然而,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推动国际合作之间取得平衡,仍是未来谈判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各方应在尊重彼此立场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确保公约的制定既符合国际法精神,又能切实发挥作用。

   耿爽说,中方始终认为,制定相关公约并不是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必要前提,现有的国际人道法、人权法等条约以及习惯法规则,已经构成了打击此类罪行的重要法律基础。在进行缔约谈判时,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关切,确保最终形成的公约能够获得普遍接受并得到有效执行。 在我看来,这一立场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倡导的多边主义精神,强调通过现有法律框架推动正义,而非单纯依赖新条约的建立。这种务实态度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在打击严重犯罪方面的合作与共识,也为未来可能的法律发展奠定了更加稳固的基础。

   耿爽指出,就危害人类罪制定公约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方应秉持负责任态度稳慎开展有关工作。中方支持在联大六委平台继续就《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深入交换意见,并愿根据本国具体法律制度,加强国内法实施和国际合作,同各国一道切实推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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